向白孝永送达本院(2018)云0629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
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
公告
白孝永:
本院受理原告威信县陈氏五金销售店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因你外出无法联系,现依法向白孝永送达本院(2018)云0629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书。本院裁定:准许原告威信县陈氏五金销售店撤诉。案件受理费128元,减半收取计64元,公告费240元,合计304元,由原告威信县陈氏五金销售店负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未到本院麟凤法庭领取裁定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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