向陶其玉送达应诉通知书、起诉状副本、举证通知书、举证须知等的公告
云 南 省 威 信 县 人 民 法 院
公 告
陶其玉:
本院受理原告杨科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因你外出下落不明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、起诉状副本、举证通知书、举证须知、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、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法官承诺书、廉政监督卡、离婚案件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。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特此公告
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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