向胡纯艺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的公告
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
公 告
胡纯艺:
王祖志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,因你离开住所地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举证须知、法官承诺书、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,现你自公告之日起到本院麟凤法庭来领取,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,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。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9时0分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麟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特此公告
威信县人民法院
二0一八年一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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